咨 询 部:010-51262423 400-606-1615 张老师、赵老师 市场加盟部:010-62626730 张老师 金英杰教育总部: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401室
当前位置 : 主页 > 中医执业医师 > 政策法规 >

中医执业医师证书注册的规定

作者:医师资格_huttlin 来源:未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0-12-06 17:22

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。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《医师执业证书》后,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、保健活动。

  (一)注册条件

 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,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。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,不能从事医疗活动。

  (二)主管部门

 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三)注册程序

  拟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,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。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,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。

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,以及受刑事处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,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、保健业务工作的等,不予注册。

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,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,要申请重新注册。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组织,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。

  (四)变更和注销注册

 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,要到注册主管部,变更注册手续。

 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;受刑事处罚的;受吊销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政处罚的,因考核不合格,暂停执业活动期满,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,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,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,由出借、出租、抵押、转让、涂改《医师执业证书》的;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、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,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。

班次速递:
1、2012年临床执业医师招生方案 2、2012年金英杰医考培训优惠活动重磅登
3、2012年中医执业医师辅导班热招中 4、2012年护士资格辅导火爆热招中
顶一下
(0)
0%
踩一下
(0)
0%

上一篇:中医执业医师综合笔试的内容介绍

下一篇:没有了